颜梅生
有过一次工作经历而失业或离职后,许多人为尽快实现再就业,乃至谋求更好的工作和待遇,往往会选择对自己的职业技能等进行培训。以下案例正是告诉他们:再就业培训,不妨明晰权责再落座!
培训机构无资质,合同并非绝对无效
【案例】2017年6月1日,决定进行再就业培训的陈晓菲,与一家培训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公司提供一个月的培训,陈晓菲完成全部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由该公司颁发相应证书。陈晓菲参与全部课程的学习并领取证书后,偶然得知公司只是由某大学学术学会授权开办并签发参训证书,未经教育部门批准办学,遂以公司没有办学资格,彼此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公司全额退回培训款项。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培训的内容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的大学课程,陈晓菲不应拿合同的效力说事。
【点评】 陈晓菲所持事由,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教学资质属于行政许可范围,《行政许可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对此大多只是有着管理性强制规定,即对于擅自办校的处理,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与之对应,尽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指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鉴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同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决定了只要公司已经按合同提供培训,陈晓菲得到了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本案所涉培训合同便非绝对无效。
远程教学没登陆,培训可以视为完成
【案例】2017年11月15日,古小琴从原单位离职后,参加了一家培训公司举办的远程课程培训。双方约定:培训方式为网络课程,古小琴交费后,培训公司必须每天向其指定邮箱发送约定的当天课程视频。事后,培训公司依约定期向古小琴发送了用户名、登陆资料及课程视频,但古小琴却因为与男友分手,心情不好而一直没有登录。培训期限届满后,古小琴以自己没有接受到任何服务为由,要求培训公司全额退款。因被培训公司拒绝而成讼后,法院驳回了古小琴的诉求。
【点评】古小琴无权要求退还相应费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只要一方当事人依约履行了合同,另一方便无权追究其违约责任。与之对应,鉴于古小琴与培训公司形成了再就业培训合同,就意味着古小琴具有交纳培训费并按安排参加培训的义务,培训公司则只需要按照宣传单所述标准向古小琴提供培训。在培训公司已经提供相应网络课程培训的情况下,古小琴收到远程教学登录资料却没有实际登录,责任在于其自己,即应当视为培训公司完成了培训。
课程被单方调整,有权要求退回费用
【案例】2018年1月5日,邱婷婷决定利用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因已经到期而终止的机会,前往当地一家培训公司参加再就业培训,并与培训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具体的培训课程。谁知,由于两名科任老师突然遭遇车祸,一时半会儿难于执教,公司次日便单方决定调整全部课程。鉴于从调整后的课程可知,相关内容并非自己所需要,邱婷婷遂要求解除培训合同,并全额退回收费。可公司认为,车祸的出现纯属意外,调整课程实属无奈之举,邱婷婷可以退课,但却无权要求公司退费。
【点评】 公司应当退回费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依约履行合同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例外情况只能是遭遇了不可抗力事件。公司单方改变课程,不过是因为两名任课老师遭遇车祸,但这并非无法通过聘请具有同样教学水平、资质等的老师来替代,即因不具备“不能克服”的要件而不构成“不可抗力”。据此,公司之举无疑构成违约,鉴于邱婷婷不愿接受,公司自然必须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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