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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1-23 1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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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30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强和提高厅会议公开工作质量,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一般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有关事项向公众公开。

  第三条 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日程、会议决议等非涉密事项。

  第四条 一般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进行公开,特别紧急重要事项应在会后立即公开。

  第五条 通过厅门户网站、劳动保障世界微信公众号、报纸等载体进行公开。

  第六条 会议公开内容由主办会议的处室单位提供初稿,经分管厅领导审阅后报厅办公室审核,由分管办公室厅领导审定后公开,重大事项须经厅主要领导审定后公开。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