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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1-23 16: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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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30日)

 

  第一条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主体。凡本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均属于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的,除已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外,都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

  机关内部印发的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系统内部的工作部署、目标管理、监督考核、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厅法规处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和时限。各处室(单位)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件草案提交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前5个工作日交由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文件起草处室(单位)要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制定依据等一并送交。厅法规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以省政府名义印发或需省政府常务会讨论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分管厅长审核签字后,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厅法规处,由厅法规处报省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团审核。

  第四条 合法性审查的形式和内容。厅法规处视情况采用书面审查、现场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注重探索通过委托审查、邀请论证、公开点评等办法,发挥法律顾问等第三方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是否与上级政策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是否违反制定程序等。对于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退回起草处室(单位)重新修改;审核后未发现问题的,由厅法规处负责同志签署审核意见。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公开制度。起草处室(单位)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正式文本5份、制定说明、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制定依据一并报送法规处,法规处编写备案报告后在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对于不涉密且向社会公开的文件,须在正式印发后5 个工作日内,由起草处室通过厅门户网站发布。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厅法规处组织各处室(单位)每3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已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或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向社会公布并通过门户网站供公众查询。 

  第七条 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凡属规范性文件而未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或被省法制办等备案监督机关发现的,须按规定限期撤销文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制定处室(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