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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2-14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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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社厅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1.项目名称:设立省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实施部门: 省人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年第1号) 

  审批条件:中省直企事业单位项目由省审批,其他实行市(州)、县(市、区)分级管理。  

   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设立申请书;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30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审批责任人:张璐菲 

  咨询电话: 0431-82752939 

  投诉电话: 0431-82752701 

  2.项目名称:省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 

  实施部门: 省人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件》、《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吉人社办字[2011]83号) 

  审批条件:社会组织(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申报材料:1.《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3份;2.《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3份;3.办法章程、法人证明、办学管理人员、教学人员资质证明、资费来源证明、办学场地有关材料复印件。 

  办理时限:60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审批责任人:黄佰丽 

  咨询电话: 0431-82752937 

  投诉电话: 0431-82752701 

  3.项目名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实施部门: 省人社厅外国专家处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第443项。 

  审批条件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我省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2、应聘在我省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3、应聘在我省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我省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5、应聘在我省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第23条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申报材料:1.请示报告(按照范本内容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3.护照复印件(有效期满12个月以上);4.个人简历(按照范本内容填写);5.最高学位证书或特殊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6.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7.中外文聘用协议、合同或项目执行批复复印件;8.国籍国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函(若常驻第三国,则需要国籍国和第三国两国公安部门分别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函)复印件;9.聘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10.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文教类聘请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济技术类聘请单位提供);11.聘用单位派员办理业务介绍信;12.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审批责任人:李志刚 

  咨询电话: 0431-88690695 

  投诉电话: 0431-88690653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