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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5-11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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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发放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

 

 

  

  《通知》明确

  2018年版证书由人社部统一印制,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监制、统计和发放工作。

  依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上年度相应季度各等级鉴定合格人数,按季度提前发放空白证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要加强统筹安排,避免出现证书短缺特别是结构性短缺问题。

  《通知》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相关信息不再报备。

  《通知》指出

 

 

  《通知》强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要按照“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规范考务管理,做好证书打印发放工作。

  要以证书发放管理为切入点,统筹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确保数据安全、真实、完整、准确。

  要承诺证书办理时限,简化证书办理流程,缩短发证周期,向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通知》明确

  2015年版证书从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此前按规定核发的证书继续有效。

  《目录》中由原环境保护部、国家铁路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等具体实施的职业资格,仍使用其原证书,证书发放管理按原规定执行。(职业能力建设处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