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公务员局(副厅级),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二)将公务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全省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并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全省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指导全省公务员培训,组织协调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完善全省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七)指导和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以下政府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负责公务员登记、备案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公务员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文字综合、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
(二)法规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拟订全省公务员管理配套法规、综合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规定;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省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的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完善全省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根据国家关于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职位管理处。
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聘任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全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全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回避等制度并组织实施;代省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四)考试录用处。
完善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统一管理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公务员交流政策规定,指导政府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承担国家公务员局交办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任务。
(五)考核奖惩处。
完善全省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表彰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的政策规定并组织贯彻落实;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
(六)培训处。
综合管理全省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省公务员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公务员对口培训、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师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公务员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公务员局职责中涉及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分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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