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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04 1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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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办字〔2018〕4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技工院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全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技工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后备产业工人和高技能人才,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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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20日

 

 

  附件

  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全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技工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后备产业工人和高技能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技工院校。

  第三条 指导思想

  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 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由院(校)长负总责、分管院(校)长具体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班主任等管理人员具体实施的“四级”学生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日常行为管理

  (一)执行《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纳入德育工作体系,培养学生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制定学生纪律、卫生、请销假、就餐、早间操等管理制度。

  (三)开展学生日常行为量化考核工作。

  第六条 班主任管理

  (一)完善班主任管理制度,明确班主任工作职责。

  (二)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制定班主任培训计划,提高班主任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着力培养专业化班主任。

  (三)健全班主任工作考核及奖励机制。

  第七条 班级管理

  (一)明确班级管理责任。班主任是班级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对班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任课教师配合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班委会协助班主任完成班级管理具体工作。

  (二)成立班委会,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开展体现班级特色文化的主题班(团)会等活动。

  第八条 安全管理

  (一)制定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二)制定学校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预案,重大事故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三)每学年开展防毒戒毒、校园贷、校园欺凌、法制宣传等安全主题教育活动,组织消防、防震演练。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四)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校园警务室,实行24小时值班。

  (五)及时为在校生办理相关保险。

  第九条 卫生管理

  (一)加强学生个人、学习场所、食堂、宿舍、运动场所等卫生管理,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

  (二)设立校园医务室,建立与辖区卫生管理职能部门协调机制,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做好急、慢性传染病以及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三)组织新生健康体检。

  (四)开展谈心交心和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健康问题。

  第十条 舍务管理

  (一)明确舍务管理人员职责,例行检查宿舍纪律、卫生、学生就寝等情况,做好值班记录,突发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

  (二)建立舍务考核和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三)建立文明寝室、内务标兵等评比制度。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

  (一)建立校本级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二)通过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生注册、异动、资助申请、毕(结)业等信息处理。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一)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包括新生登记表、学籍卡、体检表、毕业生登记表及奖惩等材料。

  (二)建立学生免学费、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案。

  (三)建立学生管理工作档案,包括学生名册、学生管理工作计划、总结、评比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共青团组织

  院(校)团委承担学生社团管理职责,支持和引导学生社团规范发展。

  第十四条 学生会

  (一)制定《学生会章程》。

  (二)参与学生管理工作,了解和反映学生的诉求。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

  (一)制定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二)根据学生特长、专业特点,引导学生成立具有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趣味性的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学生奖惩

  (一)建立学生奖惩制度。

  (二)制定优秀学生、学生干部及奖助学金评定细则。

  第十七条 其他日常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