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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3-02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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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江某不久刚应聘一家外资企业的主管被录取,可进入企业后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事部门主管明确告诉江某:根据公司的常规做法,应由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是以现金的形式随同工资一同发放给员工,公司不再单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该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出来。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分析:

  当前许多单位为了节约人工成本和简化工作程序,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其实这种做法不但违法,而且对单位和员工都是有害无益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的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而改变。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