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示范案例:退休后领了养老保险再就业受伤不算工伤
成都中院昨发布示范性案例确认,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后再就业属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李某,在退休后再次就业受伤,起诉到法院申请认定为工伤。昨日,成都中院发布典型案例指出,这种用工关系更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伤害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算工伤。该案作为示范性案例公布,将指导全市法院处理此类案件。
李某系某厂职工,2003年10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已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4月,李某到一公司务工,当年9月在工作中受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成都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认为,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李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判决撤销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11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04 ICP备案编号:吉ICP备050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