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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04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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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公开

 

 

朱桂艳: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维护环卫工人工作合法权益及相关福利待遇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程,做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努力提高居民收入”有关要求,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通过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正常增长机制进,加强对劳动用工服务指导等措施,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稳步提高,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围绕劳动关系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以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出台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33号),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协调省直37个部门单位,在全省初步形成了部门联合、处室联手、上下联动,社会各界共同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局面。

  二是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机制。逐年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指标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企业工资指导线进行测算发布,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健全完善职工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是健全完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群众实际收入的指示精神,对全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频率、档次、幅度、时间等内容进行了科学规范,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2017年,我省再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了,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由1480元调整到1780元,推动了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

  四是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作用,联合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同时,加强集体合同备案,完善工作流程,集体合同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签约履约质量不断提升。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2017年12月1日,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增设特殊岗位津贴

  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式编制人员)特殊岗位津贴的相关政策是:《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中规定,“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设置权限在国家,省里没有相关权限。

  三、关于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以下简称《权益意见》),对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要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各地要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做好规划布局和控制,合理设置环卫职工休息用房,解决好环卫职工工间休息和车辆停放问题;对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环卫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配售;将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纳入环卫单位市场准入和评价条件,完善行业进入及退出机制,规范环卫单位用工行为;教育群众尊重环卫职工的劳动成果,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向环卫职工献爱心活动,树立尊重环卫职工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还对保障休息时间、强化作业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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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28日

  (联系人:刘泽红,电话:0431-88690992)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