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同意公开】
樊海舰: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培训农民工技能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问题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将其列入促进农民增收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重要内容。全省各级政府及人社就业部门都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部署,狠抓落实。近年来,每年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次左右,对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和自身素养,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起到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新生代农民工技能素质,切实提高劳动力供给质量,2017年起,全省开始实施“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计划”,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突出新职业、新技术、新工艺,大力开展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培训,积极培育“吉林农技工”品牌。2016年,全省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11.18万人,2017年组织培训11.06万人次,培树了“前郭辅警”、“岭城技工”、“吉电师傅”、“双阳家政”、“江城育婴师”、“集旅农技工”等一批知名农技工品牌。
(一)政府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支持力度。我省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将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保障范围,出台了《吉林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吉财社〔2014〕540号),转发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社〔2016〕477号),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2017年,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32号),针对农民工、农技工培训方面提出:降低职业培训补贴门槛,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学时5元提高到每学时8元,并将农民工市民化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引导性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人社部门充分发挥其牵头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培训资源,合力推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需求,每年在印发农民工工作要点时,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的职能、任务,并按时调度情况,充分调动各地、各职能部门积极性。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部门行业为主体、职业培训机构为基础、社会多方参与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三)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持续推进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2014—2020年),并以此为牵引,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星火培训、巾帼家政培训等专项行动的实施。年初下达指导性培训计划,组织各地、各相关部门根据农村劳动力的培训需求和就业愿望,采取订单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模式,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2017年,组织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11.06万人次,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国外培训82人、组织青年农场主赴省外交流培训260人、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7860人。
(四)启动实施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服务计划。2017年起全省开始实施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服务计划,开展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以新生代农村劳动力为主体,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新职业、新技术、新工艺的新职业新岗位培训,着力提高劳动力供给质量。年初,省农民工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服务计划的通知》。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全年完成农技工培训1万人以上,到2020年,在全省打造10万名“吉林农技工”。该项工作被中国就业促进会评为2017年地方就业创新事件。
(五)鼓励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企业的农民工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并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实训基地。
(六)改革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方式。树立服务理念,要针对农民工特点,简化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合理确定理论考试难度,注重实际操作能力。鉴定要与培训紧密结合,实行现场鉴定、跟踪鉴定、即时鉴定。对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及时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逐步下放职业资格管理权限,向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移交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
(七)大力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以县级示范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为龙头,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三级实用型、开放型,集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扶贫开发服务为一体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百强校”建设计划,加快县级职教中心建设。依托乡镇初中及其他资源或原有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好一所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依托小学或独立地建立具有当地特色的行政村村民学校。
(八)评选表彰优秀农民工、农技工、先进集体和优秀农技工品牌。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广大农民工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在各行各业涌现出一大批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优秀返乡创业带头人、优秀劳务经纪人、优秀农技工和一大批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广大农民工和从事农民工工作的同志们刻苦学习、努力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吉林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继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表彰方案的通知》、《吉林省优秀农民工、优秀劳务经纪人、优秀返乡创业带头人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方案》的通知(吉农工就字〔2016〕3号)和《关于开展2017年度吉林优秀农技工品牌和优秀农技工评选命名活动的通知》(吉农工就字〔2017〕8号)。20名吉林籍农民工荣获全国优秀农民工称号,吉林籍2家企业(单位)荣获全国优秀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30名农民工同志荣获“吉林省优秀农民工”称号,20名农民工同志荣获“吉林省优秀返乡创业带头人”称号,10名农民工同志荣获“吉林省优秀劳务经纪人”称号,10家单位荣获“吉林省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个品牌被命名为“吉林优秀农技工品牌”,40名农技工被命名为“吉林优秀农技工”。并号召全省广大农民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农民工代表为榜样,学习他们遵纪守法、品德高尚、热心公益。热情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兢兢业业、钻研技术,在平凡岗位上创造一流业绩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们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奋斗精神。全省各级农民工工作机构和服务窗口要学习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优秀事迹,全心全意为农民工服务。
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政策体系健全问题
(一)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我省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保证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社会保障权利,鼓励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68号)文件,文件规定在吉林省境内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进城落户农民,本人可以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文件明确规定参保对象包括不在城镇居住,也没有正式用工手续,但在城镇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农民。具体参保办法为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向户籍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求职登记申请,由劳动保障所出具求职登记证明。本人持求职登记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灵活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全覆盖。在制度保障上,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已覆盖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乡全体居民;在参保方式上,农民工可根据不同情况合理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在待遇保障上,同一医保险种的农民工与其他参保人员均享受同等的待遇;在待遇衔接上,打破了户籍界限,实现了农民工待遇在三项医保险种间的可转换、不中断。
(三)实行新农合省内即时结算报销。全省建立了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进一步完善了方便参合农民,跨省(区、市)就医管理、费用核查、审核结报、监督监管等机制,实现了省内就诊即时结算报销。
2015年,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9号),明确提出,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
感谢您对农民工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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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5日
(联系人:赵松寒 联系电话:0431-886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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