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16〕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9日
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我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以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呈现崭新局面,全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但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为深入贯彻落实 “五大发展 ”理念,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做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促就业稳就业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创业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有关要求,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一)优化投资结构拉动就业。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着力把握重大产业转型、科技创新、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投资方向,切实加大对税源型、富民型、就业型项目的投资力度,巩固发展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三大支柱产业,加快发展医药健康、装备制造、建筑、旅游等优势产业,加快实施战略新兴产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稳定和扩大就业提供有力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快产业发展项目审批,实行 “领办制 ”“代办制 ”,推进 “并联 ”审批,建立 “快速通道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打好服务业发展攻坚战拉动就业。全面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重点推动消费性服务业升级和生产性服务业提速,在信息服务业、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房地产业、旅游业、文化体育产业、社会养老服务业、政府公共服务等方面实现突破,促进服务业向集群、特色、高端发展,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拉动就业。出台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市场准入、解决融资难、公共服务、降本减负等方面制定政策措施。落实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做大民营经济规模总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百万固定资产、就业人数13人以上、人均年营业收入45万元以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对年度就业人数增长5%以上和吸纳就业人员中高校毕业生占50%以上的企业申报扩大产能和技术改造项目,通过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优先重点扶持。(责任单位:省工业信息化厅)
(四)着力稳定工业增长拉动就业。在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中,深入实施改善消费供给、降本增效、制造业升级三个专项行动,提升工业经济拉动就业能力。将吸纳就业列入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绩效考核内容,未来三年内,对年新增就业3%以上园区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省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拉动就业。改组组建一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造规范一批股份制混合所有制企业,清理退出一批 “僵尸企业 ”和低效无效资产,使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加合理优化,增强国有经济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在稳定原有就业的基础上,实现新增一批就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二、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程序,精简企业和个人贷款申请材料,取消个人贷款合同公证等手续。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在原有规定5万、8万、10万元的基础上,分别提高到15万、18万、20万元;对已享受2年财政贴息政策的,按时偿还贷款后可继续申请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提高额度的贷款贴息资金按省和市县财政各50%的比例承担;对二次发放的贷款,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是否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强化创业创新资金支持。加大省级创业专项资金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2016年投入1.2亿元,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补助、初创企业补贴、创业平台建设补贴、创业培训及创业能力提升补助、创业活动补助。结合 “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将电子商务创业培训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引导创业孵化基地提升创业就业能力。围绕战略新兴产业、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 “互联网+”、电子商务等领域,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十三五”期间,每年至少培育20个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均孵化规模达25户以上;充分发挥和提升创业孵化基地对创新创业以及带动就业的作用和能力,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力争每年新增就业岗位1万个以上。2016年新建20个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每个基地带动就业300人以上;新认定10个以上省级大学生创业园,每个创业园至少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20户,每户带动3至5人就业;依托大学生创业园打造5个新业态的众创咖啡和创客空间;新认定32个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每个基地给予80万元支持,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专项资金支出。(责任单位: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九)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设立省级双创扶持基金池,着力打造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大中型企业和博士后工作站等创业团队品牌,形成我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新的增长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搭建高校与用人单位供需对接平台。加大对高校承办行业或区域大型招聘会的扶持力度,鼓励高校举办以 “小型、连续、分类、专场 ”为特点的中小型校园招聘会,促进校企、校地、校产合作。组织全省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与省外30家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招聘合作协议,加强省内各级人才市场联动,集中密集举办各类招聘会,利用网站、移动互联等多种途径发布招聘信息。依托大型展会、博览会等,举办大型人才交流公益活动,实现人才流与商品流、信息流和技术流的有机结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做到 “机构、人员、场地、经费 ”四到位。立项建设一批省级大学生就业创业实训基地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立全省高校创新创业导师库,2016年组织2000名大学生参加创业实践培训。组织多种形式的创业创新大赛、模拟创业等实践活动,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放宽大学生创业准入条件,放宽企业名称登记、场所登记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允许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使用 “创新工场 ”“创业咖啡 ”“众创空间 ”等名称,经营范围中可以使用国民经济行业规范用语以外的新兴行业用语,支持高校提供固定场所作为大学生创业的经营场所(住所)办理工商登记,鼓励大学生创办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集群注册,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十二)推动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继续实施 “三支一扶 ” “大学生村官 ”“特岗计划 ”等大学生基层就业项目,全省新招录3320人,落实好生活补贴、社会保障、服务期满优惠政策等。鼓励有需求的各类单位开发大学生见习岗位,2016年全省开发3000个见习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落实见习补贴。引导大学生参军入伍,投身国防建设事业。(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三)实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实施高校 “双困生 ”培训行动计划,全年培训1万人。针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精细职业指导、职业能力素质测试等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四)建立高校招生、人才培养和就业联动机制。指导高校发布就业质量报告,完善以就业为导向的专业预警机制,把就业作为招生计划编制、专业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重要依据,对就业率低的专业限制或调减招生计划。(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十五)指导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内部分流。按照 “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 ”的原则,采取 “一企一策 ”的方法,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通过转型转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内部退养等途径,最大限度地在企业内部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避免将职工规模性地推向社会。落实好企业转岗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等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十六)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及时为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就业困难人员制定 “一对一 ”就业援助方案,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实行不挑不拣即时就业承诺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2016年全省安排2500个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十七)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强化劳务信息收集和对接服务,依托企业巩固发展市县级劳务输入基地,加强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发挥驻外劳务机构作用,多渠道收集企业空岗信息,通过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和乡镇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发布。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服务中心建设,组织农民工市民化培训。做强 “吉林大姐 ”家庭服务品牌、“岭城加油工 ”劳务品牌等,培育 “吉菜厨师 ”“吉林汽修 ”等吉林技工新品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健全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十八)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建立国家级中国长春人力资源产业园,指导扶持有条件的市(州)建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聚集区。重点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引导企业开发符合自身实际的特色服务产品,开发高端服务产品,创建高端服务品牌。对符合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九)大力发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对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额度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十)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就业管理全程信息化,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十一)加强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 “六个到位 ”。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每个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至少配备1名就业辅导员,实现 “点对点、面对面 ”就业服务指导。(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十二)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简化就业失业登记流程,缩短《就业创业证》办理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市(州)一站式即时办结,提高服务效率。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和离校后均可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申领《就业创业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三)实施 “三年劳动者技能提升计划”。采取 “优惠政策扶持、政府部门组织、定点机构培训 ”的方式,对贫困家庭子女、高校毕业生、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开展精准就业技能培训,2016年至2018年,全省累计开展各类职业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对企业在职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对即将刑满释放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群体开展特色培训项目。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简化培训补贴申请手续。(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残联、省妇联)
(二十四)加强技工教育培训。进一步调整技工院校布局,优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配置。加快推进地方本科高校与技工院校融合发展,探索实行学分制技工教育模式。发挥吉林省职业技能教育集团优势,扩大宣传,提升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培训数量,引导更多的劳动者实现技能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二十五)发挥技能引领就业示范效应。2016年至2018年,在全省建设30个省级 “首席技师工作室 ”,创建一批师徒工作间。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十六)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好创业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通过 “一对一 ”职业指导、免费技能培训、送岗上门、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多种途径,给予优先扶持和重点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十七)完善社会保障托底体系。推进社会保障法定群体全覆盖,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挥好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 “稳定器 ”作用,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解除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后顾之忧。(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五、完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
(二十八)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明确县级以上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实施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出台考评办法,明确指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加强工作督查、考评和问责,考评结果以省政府名义予以通报。2016年全省确保实现城镇新增就业50万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上一年水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00万人。(责任单位: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九)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加强就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全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企业用工、失业动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城镇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按季度实施动态监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和效率,掌握各类人员就业失业状况,准确把握就业走势,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财政厅)
(三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实行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制度,在公共预算中优先、足额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对就业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市(州)、县(市),适当调减省补助资金额度。各地要根据资金需求,按规定从失业保险金中提取用于促进就业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社会各界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捐赠和资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十一)加强就业宣传工作。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倡导市场就业、技能就业、创新创业和 “走出去 ”就业,教育引导各类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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